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确保规范、准确、及时,提高临时生活救助基准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拥有本县户籍,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家庭;
2.城乡低保对象家庭;
3.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
4.其他困难人员。
(二)几种情形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拥有本地户籍而长期(满一年以上)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或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5.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普遍性灾害的;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9.因自杀、自残、酗酒等个人行为和因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及购置保健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10.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11.无理取闹或侮辱谩骂威胁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悔改的;
12.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类别和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一)突发事件致贫救助
1、重特大疾病致贫救助
重特大疾病致贫按照对象的类别予以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困境儿童因患病住院,在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基础上,除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外,支付合规医疗费用仍然有较大困难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按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户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医疗费自负额在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在1.1万—1.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3000元;在1.6万—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4000元;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000元)。
(2)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困难对象患病住院,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自负3万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给予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每户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自负3—4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1000元;自负4—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1500元;自负5—6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自负6万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
(3)因患危重疾病,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且有可能冲击道德底线的,按照“救急难”的原则,可给予1000-2000元的事前救助,危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充完善好相关申请手续和资料。
2、突发火灾事件救助。造成家庭房屋及其它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后,家庭经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救助。
3、交通事故救助。造成人员伤亡,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各种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因伤医疗费过大救助标准参照本规程突发疾病临时救助标准的第二款执行;造成人员死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
4、矿难事故救助。造成救助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各种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因伤医疗费过大救助标准参照本规程突发疾病临时救助标准的第二款执行;造成人员死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人。
5、溺水事故救助。造成救助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各种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救助,家庭主要劳动力意外死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6、其他突发支出贫困救助。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2000元的救助。
(二)支出过大贫困救助
1、因慢性病生活困难救助。对一户多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较高(住院自负和门诊总费用1万元以上),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情况给予200-600元的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2、教育支出致贫救助。子女就学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500-2000元的临时救助。
3、因残疾支出过大救助。一户有重残或多残的特殊困难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仍然困难的,给予500-1000元的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其它支出性困难救助。对因主要劳动力丧失,生活困难的家庭或在当年建设、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需要护理失能人员等原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200-500元的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元。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重复救助的,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本人申请
1.自主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民政办)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协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予以救助。
3.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具体资料:
①经乡、村两级核实确认(盖章)的救助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口均复印);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③村(居)委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残疾证》、《失业证》等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④遭遇重大疾病申请“救急难”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医院收费单据原件或签字“复印属实”加盖红印章的复印件;属车祸申请“救急难”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属火灾申请“救急难”的,应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图片;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救急难”的,应提交子女大学录取通知书等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救助申请后应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真实的,申请程序中止。
2.入户调查。乡镇民政部门应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困难原因及困难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并形成调查结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并说明理由。
3.呈报资料。我县实施临时救助需要同时呈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乡镇受理后按要求填写上报。
纸质资料:县民政局统一印发《衡南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分两种颜色分别使用:1000元以下的用白色表,由乡镇民政办存档;1000元以上的用绿色表,由县救助中心存档。
电子资料:各乡镇通过湖南省救助系统的临时救助子系统进行办理。每笔救助需乡镇民政办使用系统高拍仪拍摄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救助的即时照片和纸质资料内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照片并上传到临时救助系统。
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不一致的认定为资料不合格。
(三)审批
经乡镇民政办受理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分类按权限进行审批:1.乡镇: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乡镇民政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由乡镇主管民政领导审批;800-1000元报乡镇长审批;乡镇审批后需上报电子资料到综合应急股核查。1000元以上由乡镇长签署建议意见后报县民政局或县人民政府审批。2.县民政局: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由救助服务中心综合应急股汇总报救助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和主管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3.因特殊原因救助金额超过县民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定。
(四)发放
定于每月20日至月底分乡镇上报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日期安排附后),次月5日前综合应急股对完成审批的资料进行汇总,县救助中心按照审批情况拨付资金到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负责打卡发放。
(五)公示
所有临时救助按时间先后顺序每季度列表(盖章)后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接受社会监督。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