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民发〔2022〕43号
关于印发《衡南县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衡南县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衡南县民政局
2022年9月5日
衡南县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衡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衡民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残疾(精神分裂、分裂性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5.困难残疾人;
6.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7.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一年内申请对象(家庭)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含"一事一议"方式救助),单次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6倍当地当月低保标准,否则需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致死及重大财产损失,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一般困难、严重困难、极度困难)给予急难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3-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2-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在经各种社会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因家庭成员的教育、医疗支出增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救助。
1.对家庭成员患病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申请日前12个月在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总额,在扣除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金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个人自负医疗费在0.5万元(不含)-1万元(含)。对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2)个人自负医疗费在1万元(不含)-2万元(含)。对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2-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2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3)个人自负医疗费在2万元(不含)以上。对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3-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3-4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给予每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2-3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家庭成员因突患重大疾病已开展急难救助的,一年内因同一原因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
2.对家庭成员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经教育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帮扶后,经核实家庭仍无力承担就学基本费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生每学年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3-6倍给予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对象,每生每学年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2-3倍给予救助;对其他困难对象,每生每学年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1-2倍给予救助。
三、审核确认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由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衡南救助"微信公众平台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可以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临时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4.救助系统信息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系统操作员将签字确认符合救助政策的资料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本、授权书、困难证明材料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领导签具意见确认签字的《临时救助审批表》。
县民政局应及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需要县级救助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自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对情况特别紧急、事实明确的急难型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助对象各类别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直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资金发放
除急难型临时救助现金发放和临时救助实物发放外,临时救助金均要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救助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现金发放,可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付,需在审批当月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中选择资金发放方式为"现金发放",连同相关材料录入系统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支出性临时救助通过县财政局"一卡通"发放,需在当月15日前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确认,在系统中选择资金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并于当月15日前将分管民政领导和民政工作负责人签字的临时救助名单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于当月20日进行"一卡通"打卡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时救助名单与《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发放。
五、加强制度衔接
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对象,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返贫;对低收入家庭中因病因学因残对象,要加大关注力度,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特困政策衔接,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特困救助范围。
六、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地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高于2万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民政反馈情况,及时按程序申请补充备用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监督。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要加大对骗取临时救助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
(三)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屋场恳谈会"、"小区恳谈会"等形式,及时掌握城乡居民诉求、收集民情信息、发现困难对象。健全由村(社区)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社工等人员组成的村(社区)主动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需要救助的急难对象。二是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制度,设置党员先锋岗,主动关心帮扶困难群众。
本办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2022年8月3日衡南县民政局印发《衡南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清民发〔2022〕40号)同时废止。
衡南县民政局 2022年9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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