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姜;类型:农副食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04-18;经营者:衡南县怡圆酒楼餐饮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04-1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实测值为 0.62,标准值应为≤0.2。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购进姜5公斤,4月18日抽检2.4公斤,其余的姜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60元。
因涉案产品进货很少,使用快,2024 年5月20日,当事人知晓产品不合格后不合格姜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信息,涉案产品从衡南县云集乐乐蔬菜店购进,5月22日,将衡南县云集乐乐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违法线索移至衡南县云集监管所。
三、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8900元。
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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