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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政发﹝2022﹞8号)第十条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8月11日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订的《湖南省耒水武广车站保护(衡南段)治理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收范围内向全体住户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住户对上述方案有异议,请于2023年1013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2室

人:彭磬  15574729091

特此公告。


:湖南省耒水武广车站保护圈(衡南段)治理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913日


湖南省耒水武广车站保护圈(衡南段)治理

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耒水武广车站保护圈防洪堤建设需要,经衡南县人民政府批准,衡南县耒水武广车站保护圈(衡南段)治理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原化工农药厂房改房的房屋已纳入衡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上述房屋征收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和咸塘镇人民政府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标准,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湖南省耒水武广车站保护圈(衡南段)治理工程项目征收原化工农药厂房改房的房屋用地规划红线图和调查摸底情况汇总表。

二、征收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第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政发[2022]8号)、《关于公布衡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清建财[2022]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依法征收。

三、征收补偿依据和原则

(一)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内容为准。未登记的建筑调查资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分类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经调查核实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执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选择实物安置方式,采取异地产权调换。

五、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的标准

货币补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货币补偿价格以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为准。

(二)实物安置的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县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按评估确定。

(三)个人私有住宅最低面积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5平方米且在本县范围内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5平方米给予补助,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补偿包括房屋主体评估金额、装饰装修金额、各类奖补金额、搬迁费等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与55平方米之差,仅按照有产权证房屋的主体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贴

(四)奖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入户勘查时配合情况、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征收签约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等情况,可以按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具体如下:

1.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的签约搬迁,分阶段、分档次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其中征收私有住宅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在7天内(含)签约,按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2)在第8天至第15天内(含)签约,按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3)在第16天至第30内(含)签约的,按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4)超过30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2.配合入户勘查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入户勘查公告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现场在勘查记录登记表签字予以确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配合入户勘查奖励

3.货币化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规定的签约时间签约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在7天内(含)签约,按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2)在第8天至第15天内(含)签约,按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3)在第16天至第30天内(含)签约的,按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5%予以奖励;(4)超过30天签约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签约。

七、其他事项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规定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县协调服务部、咸塘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全程接受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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