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9"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9日16时30分左右,"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弘公司)2021-2023年衡南县南乡片零星杆线、通信线路抢修、线路改迁等整治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5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衡南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5日决定成立"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9’触电事故调查组"。衡南县应急管理局、衡南县公安局、衡南县科工信局、衡南县总工会、衡南县谭子山镇人民政府等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廖红平任调查组组长,县科工信局副局长程建平、县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李日初任副组长,对该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1月18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4025室,法定代表人李放,实际控制人郭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MA4T2F6N9D。
经营范围: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通信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专业设备修理、交通设施维修、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废物经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项目。
企业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1-2023年衡南县南乡片零星杆线、通信线路抢修、线路迁改等整治项目。
工程造价:约壹佰万元人民币。
工期:三年(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项目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郭鹏:该项目负责人,男,47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湘建安A(2022)0500000071。
2.段友庆:施工队队长,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
3.周亮: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
4.段明华:施工作业人员,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衡阳县井头镇井头社区井市路37号。
(四)事故关联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1.设备:随车起重机,由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联弘公司于2021年8月购得,型号:SC4.OSA4;承载重:5000Kg;起升高度:12米;工作半径:10米;出厂编号:CLWL6578,随车起重机未纳入特种设备范畴《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2014﹞第114号)。
2.电力线路:国网供电公司衡南分公司10KV谭铁线。
(五)死者情况
屈爱良:随车吊司机,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于2022年5月26日取得建设工程机械岗位操作证书,操作项目:随车式起重机操作,技能等级:中级,证书编号:JX02022B03415,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
(六)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通信维护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由公司专门安全机构负责。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但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系统、不全面;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不高,隐患排查不彻底,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人员安排不合理,未进行作业前安全风险交底。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9日14时左右,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衡阳项目部周亮(现场管理员)、段明华(现场作业人员)、屈爱良(随车吊司机)三人对衡南县谭子山镇莲塘村新头冲组倒地通信杆(10千伏谭铁线2号杆附近)进行抢修。三人到达作业现场后,周亮进行了工作安排,并口头交代了现场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周亮安排现场作业人员段明华在距施工现场十米左右的322国道指挥交通,屈爱良(死者)在线路故障点把光缆及钢绞线进行捆绑,其本人站在距施工现场六米左右负责现场指挥作业。此次抢修作业流程是:先将新通信杆立好并安装好吊线抱箍,然后用吊车吊臂将钢绞线和光缆吊到新电杆安装位置。新通信杆立好后,屈爱良用帆布带将掉在地上的钢绞线和光缆绑扎好挂到吊车吊钩上,然后来到吊车驾驶室左侧吊臂操纵杆旁,站在地上开始操作吊车,先操作吊车吊臂升至钢绞线和光缆上方,收缩吊绳拉升吊钩至离地约3.5米位置,再向新电线通信杆位置转向平移。16时30分左右,在平移过程中,随车起重机上方的一根钢丝吊绳突然断裂,向上反弹触碰到吊臂上方10千伏高压电力线,瞬间造成站在吊车驾驶室左侧吊臂操纵杆旁操作的屈爱良触电倒地,吊车起火燃烧。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周亮于16:32报告120、119请求救援,16:34报告联弘公司施工队长段友庆,16:40段友庆报告联弘公司项目负责人郭鹏;郭鹏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迅速报告了衡南县应急管理局。120急救人员约三十分钟后到达现场对屈爱良进行施救,施救时发现屈爱良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随车吊起吊作业属起重作业,屈爱良(死者)在操作该设备时,为尽快完成工作任务,无视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未对该设备及钢丝绳等易损件进行检查,未密切关注钢丝绳受力变化,没有对钢丝绳断裂危险进行精准预判和及时防护,导致钢丝绳突然断裂,向上反弹触碰吊臂上方高压电线时来不及采取处置措施。加上屈爱良(死者)在操作随车吊起吊过程中,未穿戴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冒险蛮干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和《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衡发改能运[2022]8号)要求,第三方施工单位要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方案》,并报属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国网供电公司或产权单位统一受理、初审、会商,再到属地电力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行政许可。联弘公司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没有申请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三方施工行政许可;
2.联弘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盲目追求时间和效益,罔顾安全,在未制定施工方案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作业;
3.联弘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不落实,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认识不足,事故防患和应急处理能力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屈爱良(死者):安全意识不强,对隐患判断、排查、处置能力差,为完成工作任务冒险蛮干,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联弘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欠缺,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从事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郭鹏:联弘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段友庆:联弘公司该项目施工队长,对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要求不严,人员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联弘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周亮: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建议由联弘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联弘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联弘公司要加强各作业班组、作业场所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水平,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具备基本的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联弘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公司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切实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全面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湖南联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7.9"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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