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即日起,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针对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我市各小微企业在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需要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同时,将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对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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