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人社局和衡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稳就业促复工十条措施》,全力推动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用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全文如下:
稳就业促复工十条措施
一、精准对接服务,优先保障企业用工
成立援企招工服务小分队,建立重点企业、园区企业、规模企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台账,对接企业精准开展“一企一策”服务,动态摸准企业用工缺口,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招聘网络,充分利用各类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民营人力资源机构招聘自媒体、市、县、乡、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多渠道广泛开展线上招聘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对为市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加大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三、鼓励企业申报见习基地,吸纳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扩大就业见习基地数量,对防疫物资生产和政府指定为防疫服务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
四、协助企业开展培训,提升员工技能
落实全省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提高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相关举措,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分阶段实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新招员工确有培训要求的,可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短平快的岗前培训,不受培训科目和学时限制,据实拨付补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开展培训。
五、加大以工代训补贴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培训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继续加大创业载体创建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将电商创业载体纳入奖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租金,根据其2020年1-6月减免在孵企业租金的实际额度,给予其 50%的奖补。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落实返乡创业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场地租金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优先予以支持;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七、落实国、省社保减免和缓缴政策,为企业减负
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促进企业稳定岗位
扩大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将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由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稳岗返还随时受理,申报同时即进行审核,及时拨付,在2020年3月底前市、县各经办机构要将第一批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位。
九、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农民工同等参保和享受待遇
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十、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鼓励就近就业
建立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提升务工人员返岗的组织化管理和服务。做好农民工外出务工行程摸底统计,并和输入地加强协调配合,点对点开通农民工返岗直通车,促进人员安全有序返岗,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农民工返岗的包车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或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对暂无外出务工意向的,落实311服务,积极开展就业岗位推荐服务,鼓励在本地就业;对较难就业的对象,可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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