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22-01003
清政办发〔2022〕5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货运物流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货运物流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关于促进货运物流业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试行)》
为促进全县物流业稳步、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现代物流产业链,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湖南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关于印发《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财税[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衡南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衡南县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货运经营企业。
二、具体措施
(一)支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由税务部门全力支持已取得省交通运输厅许可资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指导其申报和获得"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明确申报流程和条件,为其网络平台上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和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严规范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流程,严格按要求办理涉税事项,真正实现物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
(二)奖励企业税收贡献
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每月实缴税收在16.66万元以下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85%比例予以奖励,达16.66万元(含)-66.66万元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90%比例予以奖励,66.66万元(含)以上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95%比例予以奖励。首年度如不足一年则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85%比例予以奖励。财政奖励按月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税收总额2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85%、90%、95%的比例进行结算,对超过前期月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企业缴纳税金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及网络平台上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和个体司机在衡南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每季度实缴的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实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研究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经分管副县长召集交通、财政、税务、商粮等部门拟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货运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货运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进入全市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3名的货运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同时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对我县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首次获评国家5A级,以及获评全国零担运输、冷链运输或多式联运前100强的,从县统一奖励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其他支持措施
积极争取网络货运企业所纳各项税种省级分享部分,争取到位后将按一定比例拨付给相关企业;为货运经营企业(包括网络货运企业)的办公场地以及经营场地提供方便;协助企业解决银行开户实地核查、金融贷款以及中石化等油企、保险公司业务对接等工作;通过招商推介会、老乡恳谈会等形式,促进货运经营企业(包括网络货运企业)与衡南籍物流人士加强业务交流、协作,推动现代物流业融合发展。
三、责任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审核货运经营企业报送的支持(奖励)资金申请,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我县有关政策,审核认定货运经营企业的支持(奖励)资金金额并及时拨付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衡南县税务局:负责指导已取得网络货运资质的货运经营企业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严防网络货运企业发生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根据我县税收有关鼓励政策确定的范围,及时审核和认定物流企业支持资金申请中的各项税收的实缴金额;负责按月度统计货运经营企业税收实缴情况;负责牵头组织税务稽查,保障各税种应收尽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货运经营的许可,及时将货运经营许可情况通报税务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域货运管理工作,拟定货物运输发展的政策和标准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难题;负责货运政策方面的宣传引导,开展招商服务和核审入驻企业,落实兑现支持(奖励)资金政策,帮助解决货运企业日常经营和建设中的个案问题。
四、支持资金申请流程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流程
1.获得经营许可并达到我县税收贡献支持资金条件的货运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写《支持货运经营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报送县交通运输局。
2.县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表后,会同县税务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支持资金申请中的各项税收实缴金额的审核和认定,统一报送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收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支持资金申请的审核,确定对企业的支持金额,并及时将支持资金对口拨付到符合条件的企业。
4.对于审核过程中未通过的申请表,由审核部门签署未通过的意见及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退回送件人,因企业自身原因当期未审核通过的月度支持资金申请表不再补办,可以纳入次月支持资金汇总结算。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如企业未及时申请支持资金,逾期不再受理,可纳入次月支持资金汇总结算。次年度后第一个月的15个工作日内,企业对上年度的实缴税金进行汇总结算,审核流程同上述1—3点。
(二)企业规模发展县级财政奖励政策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奖励资金尽快奖励给获奖企业。
五、明确奖励资金使用
本意见所有奖励资金均从衡南县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拨付企业后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销售推广、扩大生产经营及在衡南兴办实体等,以期实现促进县物流总部经济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县交通运输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做好日常监督,县纪检、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做好定期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现代物流产业链链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物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县物流办)负责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开辟绿色通道,负责物流企业纳税税收结算、有关支持(奖励)资金的审核等工作。
(二)加强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对接,坚持"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最多跑一次"的优质服务,简化内部流程,减少货运企业申请支持(奖励)资金过程中的往返奔波环节。在申请过程中,货运企业只需在第1项环节中向交通部门报送申请资料,税务、财政部门均应安排联络员负责办理和转交下一个流程。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本系统上下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在支持(奖励)资金兑现中的流程简化和矛盾化解,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
(三)优化营商环境。县执法执纪部门要加强对货运企业申请支持(奖励)资金过程中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的监督,受理企业投诉和举报,对索、拿、卡、要行为,慢作为、不作为、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等现象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追责、严肃处理。货运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政府财政支持(奖励)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县税务局要联合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共管、日常监管,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获得支持(奖励)不得重复享受县内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享受县级及省市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
(二)本支持(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在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三)《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南县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政办发[2021]7号)文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下载: